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新生入学须知
一、新生入学需持下列有关材料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1.《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
2.党团组织关系。党的组织关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经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转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扬州地区考生党的组织关系,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扬州市教育局党委开出党员介绍信,经扬州大学党委组织部转至广陵学院);团的关系通过团员证由当地团委转入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团委。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版照片15张。
4.个人档案。录取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档案材料,报到时上交所在系。
5.《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人口信息表》(见附件五,户口迁入学校的还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入学报到时办理转入手续。户口迁入到我院的新生须注意:①户口迁入部门名称为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南路199号;②户口迁移证上应盖有省级公安机关和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裁剪处同时盖骑缝章;③迁移证上内容必须为机打,字迹清晰,且不得涂改;④在大学学习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或迁入手续(服兵役、退学或开除学籍等除外)。
6.不参保意见征集单(附件七)。
7.根据教育部要求,招生学校应随《录取通知书》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但各省、市(自治区)执行方法不一致,凡收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的新生报到或者办理有关手续时需提供《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未收到的则无需提供。
二、乘车指南
新生报到时,请购买到达扬州火车站或扬州汽车站(东站、西站)的车票,在扬州火车站或扬州汽车站下车;然后转乘扬州火车站或扬州汽车站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公交车(见附件二)。报到当日,我院在扬州火车站和扬州汽车站设有服务点。
如乘飞机,出机场后乘机场大巴到扬州市区,再乘的士到我院。
三、报到注册
1.2018级新生报到时间为:2018年9月8日。
2.报到地点:扬州市邗江南路199号。
3.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领取校徽、学生证,并可于2018年10月在全国普通高校学籍查询系统(http://xjxl.chsi.com.cn)查询本人学籍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四、公寓用品
为方便新生,学生公寓(宿舍)生活用品由学院集中招标,保证质量,学生自愿购买(用品配置清单见附件四)。
五、缴费事项
1.各项应缴费用详见《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018年全日制本科生学年制学费收费标准》(附件八)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018年住宿费及其它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九)、《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018年级本科生教材费》(附件十)。各项费用包括学费、户口迁移费、住宿费、公寓用品代办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教材费。
2.根据学校规定,我院学生全面实行银行代理收费。请详细阅读《储蓄卡使用说明》,于开学一周前办理存款,以便学院收取费用。新生在建行龙卡上除存足上述应缴费用外,还应额外存款50元以上,学院将提前为新生从龙卡中预转50元至“校园一卡通”账户上(校园卡在新生报到后到班主任处领取),以确保新生报到当日即可持卡在校内就餐、洗浴、购物等。
3.新生应保管好存款凭据,以便需要时查对。
4.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江苏考生请参照《江苏省大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第6页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助学贷款;江苏省外考生请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第11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助学贷款。
六、联系电话(见附件一)
七、安全须知
报到期间,注意人身、财物安全,牢记“六不要”,即:不要理睬陌生人搭讪;不要向外人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不要吃不明食物;不要乘座任何非正规营运车辆;不要向任何陌生人汇款、缴费;不要将行李交给陌生人看管,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进校后,除附件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外,学院一个月内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之后收取任何费用也要以班主任在班级公布为准,切勿上当受骗。
八、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glxy1988,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团委官方微信公众号:glxytw,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团委,为大家提供校园资讯、青春快讯、文体新闻、安全提示等即时信息。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二○一八年七月
附件二:
扬州汽车站、火车站、机场
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校区交通指南
导航地址输入: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新校区。
1.自驾车(报到当天,请服从学校统一指挥,到指定地点停车):
扬州东出口→扬子江南路→华扬西路→邗江南路→广陵学院新校区;
扬州西出口→文昌西路→站南路→扬力路→邗江南路→广陵学院新校区;
扬州北出口→扬子江北路→扬子江中路→328国道或华扬西路→邗江南路→广陵学院新校区;
扬州南出口→扬子江南路→华扬西路→邗江南路→广陵学院新校区;
扬州瓜洲出口→春江路→邗江南路→广陵学院新校区。
2.乘汽车(报到当天,我院在各站设有新生报到咨询处):
(1)西部客运枢纽(汽车西站)
①从西部客运枢纽乘坐16路,至“邗江中专”站下车,同站换乘57路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站”下车,即到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南门。
②从西部客运枢纽乘坐22路,至“邗江中路南”站下车,同站换乘57路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站下车,即到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南门。
③从西部客运枢纽乘坐大学城专线,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站下车,即到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南门。
(2)汽车东站
从东站乘坐57路,至扬州大学广陵学院站下车,即到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南门。
3.乘坐火车
乘车路线同“西部客运枢纽(汽车西站)”。
4.乘飞机
出机场后,乘机场大巴到扬州市区,再乘的士到邗江南路199号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新校区。
附件三: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018年奖学金、助学金一览表
附件四: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018级新生公寓用品配置清单
注:1、棉胎、被套、床单等质量要求执行FZ/T62009等最新标准;
2、被套、枕套、床单三件套,印染花纹及颜色相同,统一指定;
3、公寓用品需成套购买,不拆分选配。为确保自带床上用品能与床铺相适应及学生宿舍的整齐划一,所带床上用品尺寸、颜色等建议与学校“公寓用品规格及主要质量技术标准”相关要求一致。
填写说明
1、将户口迁入学校的,请在右上角“户口是否迁移”后( )里打“√”,不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打“×”。
2、“籍贯”是指祖父长期居住地。
3、“社会关系一”填写父亲或母亲;“社会关系二”填写与自己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亲戚,如伯父、叔叔、舅舅、姑姑、姨娘等。
4、班级、学号在入学报到时填写。
5、血型不清楚的,请到正规医院化验。
6、户口迁入的同学,需提交本表及户口迁移证;未迁移户口的仅交此表。
7、入学报到时,请将该表上交班主任或相关负责人,由学院汇总后送交保卫处。
8、毕业离校时,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附件七:
关于大学生参加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9]158号)和《关于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142号、扬财社[2013]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院大学生参加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可享受的政策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学生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参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学生参保做法及学生个人缴费
学生在校期间参保,遵循自愿原则,采取“进校时一次性征求意见(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变更),分年度收费和投保”的办法。对于新生,因无法预先征求意见,为保证入学报到工作顺利开展,学院将按规定标准统一预收保费,开学后再汇总、核对学生的参保意愿,弃保者学校将退还预收的保费。以后年度学校将按上年度参保情况收费并续保(学校建议,学生休学期间亦应参保),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参保意愿的,应在新学年开学初向学院提出参保或弃保申请。
三、若您的孩子不参保,请填写所附《不参保意见征集单》并签名确认。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扬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9]158号)和《关于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142号、扬财社[2013]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障原则
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扬州市统筹保障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学校将扬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按参保学生数拨付的费用设为门诊统筹基金并负责管理。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学生校内门诊、校外门(急)诊、大病救助与医疗帮困、商业保险等方面。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学生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二)学生个人缴费
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财务处代收代缴。每年10月15日前,由学校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愿意参保的学生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学院提交说明,学院在10月12日前汇总至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
2.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3.参加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愿意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医疗待遇
(一)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报销
1.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到学校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备案后,按照扬州市社保中心的规定,在医院直接按照当地居民医疗保障的操作流程办理,以校园一卡通进行医保结算。
2.急诊住院,或符合我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需在扬州市之外住院的参保学生,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在学校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及社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学生,其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扬州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用药范围、报批比例等按照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金额: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在扬州市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在住院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统一为75%;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4.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原则上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对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等六种门诊大病可适当放宽标准。
5.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医疗报销
1.校内门诊报销
学生在校内各卫生所诊治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按照80%的比例报销,通过医疗管理系统即时结算。
2.校外门诊、急诊报销
(1)报销范围:指发生的急诊或因校医疗服务中心条件限制、由校医疗服务中心各校区卫生所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限扬州市级医院)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报销比例:医保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结算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1000元。
(3)报销时间:每年5月中旬、12月中旬分别集中报销一次。
(4)报销手续:医药费批报时须携带校园一卡通、校内门诊病历、转诊手续(急症除外)、校外就诊医院病历、定点医院正规机打发票等材料。
(三) 大病救助与医疗帮困
1.救助范围
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及突发危重疾病抢救费用较高,在一个结算年度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者。
2.救助额度
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进行救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5千元至3万元(5001-30000元)按40%比例救助, 3万元至5万元(30001-50000元)按50%比例救助,5万元至10万元(50001-100000元)按60%比例救助。每个结算年度最高救助额为5万元。
3.救助时间
大病救助每年5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以扬州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4.救助程序
(1)学生个人填写《扬州大学参保学生大病救助(医疗帮困)申请表》;(2)所在学院证明;(3)校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审核;(4)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医疗帮困
对自付医疗费用5千元以下但家庭特困、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参照大病救助程序给予帮助。
(四)商业保险
学校按每生每年5元的标准为参保学生投意外伤害及疾病身故商业保险,以形成我校学生大病有属地医保,小病有学校医疗普惠门诊,突发的小型意外伤害、残疾、死亡等有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障体系。赔付方式如下:
四、其他规定
1.学生实习,以及寒、暑假和休学期间患病急诊住院,必须在1周内向学校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报告。
2.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自行投医(包括私自转院);
(2)打架、酗酒、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4)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5)未经校医疗服务中心各校区卫生所转诊的校外门诊费用(急诊除外);
(6)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如遇上级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4.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扬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试行)、《扬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5.广陵学院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