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江西
院校对比

温州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7-86680800

官方网址:http://www.wzu.edu.cn/ http://zs.wzu.edu.cn/

温州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83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大学。学校国家代码: 10351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办学地点: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投档原则,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或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组档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划定,学校按录取人数的100%~120%调阅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及报考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八条 学校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师范)、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和翻译等专业对相关的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单科要求的具体标准视当年高考实际及报考生源情况确定;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化)、工商管理(国际化)和市场营销(国际化)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艺术、体育类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浙江省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不低于60分,外省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不低于50分(江苏考生可以最低降至40分),体育特招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各艺术、体育类专业均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体育特招生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向各学院的投档比例为1:1,由学院分管领导阅档,负责审查预录取考生的体检受限情况,具体体检受限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作出调整专业计划的决定。专业计划的调整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浙江省生源一类(第一批)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

  1、理科超过重点线2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超过重点线1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前二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志愿中。

  2、文科超过重点线1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每年40学分(75元/学分)预收。我校与台湾中华大学合作举办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为每年每生24000元。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如:综合奖学金和谷超豪奖学金等。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温州大学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577-86680800

  传真: 0577-866808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25035

  E-mail地址: zsb@wzu.edu.cn

  院校网址: www.wzu.edu.cn,招生网网址:zs.wz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