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652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97号
邮政编码:550014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监督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实行学院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网上远程录取的方法。
第十六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市、区)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认可教育部和生源省(市、区)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不单独设置艺术专业考试,专业成绩以生源省统考成绩为准。艺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体育类专业按照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参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总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安排:学院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已满,同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在招生工作中,录取报到数未达40人的专业,学院根据其专业特点,结合考生意愿调整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报考音乐学(航空及高级综合服务管理方向)专业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音乐学(航空及高级综合服务管理方向)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调剂录取音乐学专业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只开设英语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考生利益且不浪费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期间,学院将对进档的贵州省考生进行电话确认,并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报考我院的贵州省考生须保持电话畅通,并在录取期间随时留意自己的投档信息;档案已投至学院的,应在第一时间与学院进行有效沟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的,或者在电话确认时确定放弃就读的考生,学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有奖助学金、单项奖等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97号
邮政编码:550014
咨询电话:0851—6771489,6770323(传真)
电子邮箱:qsxyzjb@163.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