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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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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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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bjamu.cn http://zsxx.bjamu.cn/index.jsp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82 收藏

  2010年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高职)2010年招生章程(高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140)

  第二条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三条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二章招生对象

  第五条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艺术类考生要求有一定绘画基础,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第七条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八条艺术类考生参加北京市统考成绩合格后,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北京地区单考单招考生,非艺术类考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合格后,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条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第四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二条考生毕业将获得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ymyu.com

  电子邮箱:ymyu@ymyu.com

  咨询电话:010—5871411158714114传真:010—62466725

  联系部门: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邮编:10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