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江西省高招委、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65)。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35号。学校官网:www.ganzhsz.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条 学校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江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我校2018年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18年普通高招共有19个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10个,非师范类专业9个,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约占70%,非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约占30%;江西省内招生计划约占80%,江西省外招生计划约占2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区、市)高招委、教育厅颁发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学校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专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计划已满而未被录取,则按照专业第二志愿办理录取,依此类推。如已填报志愿都无法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安排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生所在省(区、市)考试院申请退档。
第十三条 第一志愿填报了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学校投档线但未达到该专业投档线,考生高考专业成绩优秀(该课程高考成绩达到课程总分的80%及以上),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调剂到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专业考生,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18年艺术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艺术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或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应的合格证);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18年体育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十八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新生入学体检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入学时收取。
第二十条 凡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797-8363272 0797-8363218
传 真:0797-8363272
邮 箱:gzszzsb060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