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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体育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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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体育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7-87780732

官方网址:http://www.hbtyzy.com http://www.hbtyzy.com/News.asp?uidA=1034

湖北体育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7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北体育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356

  第五条 学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新安钱附1号

  邮政编码:43007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湖北省体育局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 湖北体育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办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体育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体育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的40%、体育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专业考生视力要求为双眼裸眼视力均4.5,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4000~52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3、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4、学院奖学金:获奖比例占在校学生参评人数的20%。

  5、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全部贷款。

  6、勤工助学:可申请院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7、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学院纪检办公室

  联 系 人:何金宝

  监督电话:027-87785076

  传 真:027-87780730

  电子邮箱: 550809776@qq.co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87780732

  传 真:027-87780732

  电子邮箱: hbtyzy@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hbtyz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北体育职业学院于2012年5月4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北体育职业学院2012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湖北体育职业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