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委编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基础教育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乡村教师,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计划。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精准补充乡村教师,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我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从教、限期服务”的原则,每年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全科)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为高中阶段培养专业突出、底蕴深厚的研究生学历层次教师。
二、培养政策规定
(一)培养模式
1.采取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专业,下同)。
2.采取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幼儿园教师、
小学全科教师(小学教育专业,下同),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体育教育专业、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下同)和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专业,下同)。
3.采取本科(或同等学力)起点两(或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的模式,培养高中阶段教师。
4.探索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小学全科教师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
(二)定向就业范围
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地市71个县(市、区,详见附件1)定向培养教师,其中幼儿园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面向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培养,特殊教育教师、高中阶段教师面向县域内相关学校培养。
(三)培养院校
根据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下同)的培养规模和能力,承担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培养院校为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省教育厅每年将按照全省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和师范院校培养的能力水平,对培养院校进行适当调整。
(四)培养机制
由培养院校与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校地协同、联合开展培养工作。
(五)培养经费
公费定向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本专科学历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各培养院校。由各培养院校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培养院校基本修业期内免除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按照一年10个月按月发放。培养经费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在国家和省有关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政策外,其他与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上岗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享受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三、培养计划编制
(一)县(市、区)申报计划。经各县级政府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定向范围学校教师补充需求情况,研究提出公费定向培养教师需求计划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地市初审汇总。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各县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报送到省教育厅。
(三)审核下达计划。根据各地申报定向培养需求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结合各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的培养能力、区域平衡等因素,动态调整,统筹确定年度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培养计划数和培养院校。在年度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总额内,统筹编制各地各招生类型的年度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并分别纳入全省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的总计划,下达到各培养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和培养院校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院校编制招生计划。各培养院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编制各招生类型各科类各专业分区域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性质对应为“地方公费师范生”。
初中起点本专科生源计划和高中起点本科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的审核结果,由培养院校分别在“省中招服务平台”和“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系统”上编制。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内地(大陆)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三)报考定向培养考生应符合当年度相应招考的报考条件,其中报考初中起点本专科层次考生,成绩应达到当年生源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起点本科层次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报考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层次考生,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及符合相关高校录取要求。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五、招录方式
(一)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各类专业本专科师范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不低于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成绩,由地市招生办公室在有关高校下达的本地市招生限额内组织实施,在提前批次录取。
(二)招收高中起点各类专业本科师范生,探索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具体以省招生办公室当年招生工作规定为准。录取时,安排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中,实行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录取。
(三)招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主要依据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具体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四)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可由培养院校和地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师范生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测试工作主要是考察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包括仪容举止、五官四肢、动作协调、语言表达、身体素质等方面内容。
(五)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生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管理等工作,确保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结果公正。
(六)报读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培养院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报到后,与其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详见附件2)一式六份。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培养院校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查。经复查合格者,由培养院校负责将已签署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转至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定向计划来源县(市、区)政府在三个月内签署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将已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由培养院校分发培养对象及留存。如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六、培养质量管控
为确保公费定向培养质量,培养院校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德养成教育,培养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密切合作,协同育人。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退还的培养经费由培养院校负责据实核算和经费管理,原则上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并对应抵扣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培养经费的额度。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七、就业安排及履约管理
根据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当年就业政策要求,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进行面试、考察。按照人岗匹配、专业对口的要求,由同学段同专业的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按面试考察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选择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公办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要自觉履行在培养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在毕业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坚守服务期约定,努力做教育改革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导者,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作贡献。在规定服务期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鼓励其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提升学历。
各地负责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在服务期内
可安排其在定向范围内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记载履约情况。对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各地负责按照规定追缴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收缴其违约金,超过1个月交纳时限的须每天按照应缴交费用1‰的比例加收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应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各地收缴的违约退缴资金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专项用于支持和补助地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在校期间,经研究确定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培养院校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在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
八、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重要意义,是有效解决当前我省教师队伍结构性缺编问题,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优惠措施。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编制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公费定向培养专项招聘政策和人事接转工作。各培养院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教师教育改革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生源报考公费定向培养专业,深入动员和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我省教育事业。省委编办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地各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有关县(市、区)名单;
2.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样本)
广东省教育厅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
有关县(市、区)名单
汕头市: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韶关市:曲江区、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
梅州市:梅县区、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
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
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阳江市: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
湛江市: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
茂名市:茂南区、电白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
肇庆市: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清远市: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潮州市:潮安区、饶平县;
揭阳市: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云浮市:云安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
注:含上述县(市、区)所属功能区
附件2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县级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招生的测(复)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由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一并寄送乙方。由乙方(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乙方(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监护人,自愿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交至甲方审核确认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甲方在乙方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按照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对乙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甲方复查合格后,由甲方办理本协议的签署手续。
如复查中发现乙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不再签署本协议并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其他问题,乙方无法达到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的,应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关心乙方的成长,为乙方学习和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指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乙方需持本人(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本人(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期向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乙方拒不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按照类(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3.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4.本科起点二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5.本科起点三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根据培养目标,勤奋学习,按时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广东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面试或考察,到定向安排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鼓励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形式,提升学历和教学能力。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及时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十七条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乙方进行面试或考察后,按照面试、考察结果综合安排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计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负责追缴和管理乙方在服务期内违约退缴的费用。
五、终止协议、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休学或应征入伍,经甲、丙双方确认,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且须在甲方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核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身体原因或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退还已经享受的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培养经费1‰,向甲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在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由丙方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身体原因除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负责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公布其违约行为,将其记入人
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
(一)乙方未按规定时限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或毕业后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到丙方指定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缴交费用总额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乙方毕业后到丙方指定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提出离开教育岗位的,视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1/6×培养经费总额×130%。乙方自离开指定学校教育岗位之日起超过1个月期限,仍未付清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缴交费用总额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在毕业后从教的六年服务期内,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人事规章制度或教师师德规范,出现被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无法从教的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按照上述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乙方追缴违约金。
(四)本协议书所列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乘以乙方已享受的公费定向培养年限计算。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及相关部门
有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限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已满十八周岁,可单独签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十八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存。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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