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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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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4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20 收藏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由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受专业及岗位限制,部分专业女生请慎重填报志愿,具体以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可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3000元、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民语言预科学生可享受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参加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当年专业及计划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修订,由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联系电话: 0991-7922479 0902-2399120(哈密校区)

  电子信箱:381317045@qq.com; 1429425965@qq.com(哈密校区)

  网址:http://www.xjtzy.net;http://www.xjtlgjj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