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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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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91-83760068,0791-83760078

官方网址:http://nchs.yuznu.edu.cn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08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705

第四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翠岩路466号

(邮政编码:330004)

第五条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学院隶属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就业科,招生就业科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纪检监察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护理、助产、药学、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共计五个专业。

第十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 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2022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学院根据已调档考生的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安排,即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不限。

十九 各专业文理兼招。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并在学院网站发布同时以邮政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收费标准及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入学与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就业计划。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助学方式,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渠道助学。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八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和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十九 学院招生部门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翠岩路466号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科,邮编:330004。

招生就业科联系电话:0791- 83760068、83760078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nchvc.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就业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