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邮电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以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工、管、理、经、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邮电大学 学校代码:11664(部标)。
第四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6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安校区)。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邮电大学。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在专业录取上,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江苏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要求达到BB;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我校《201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中享受当地照顾政策的高考考生(包括加分、降分及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档者),我校将执行各省(市、区)相关政策。学校审查后,一律采取按原高考分数高低排队投档的办法由高到低录取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情况要求,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者或高考体检作弊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该科目满分的60%以上。若考生所在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外语复试,则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成绩合格者,方可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以英语教学,建议高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国防生所有专业高考应试语种必须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不包括国防生)对录取男女生没有比例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本科文科专业每学年3500元,本科理科专业每学年4500元,英语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科文理兼收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科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900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每学年11000元;高职各专业每学年5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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