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更多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提高我校生源质量,特修订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三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划拨一定经费用于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具体获奖人数根据每年奖学金额度核定。
第四条 湖北省高考成绩高出第一批控制线25分及以上学生、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成绩高出所在省第一批控制线30分及以上学生可申报新生奖学金,征集志愿录取学生除外。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招生人数和年度奖学金预算额度确定湖北省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生奖学金的分配额度。
第六条 学校根据高考成绩和年度新生奖学金额度确定学生的获奖等次。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则根据高考成绩状态来确定获奖人数。若高出所在省第一批控制线分数相同,则根据新生高考成绩高出率排序确定(高出率=(高考成绩-所在省第一批控制线)/所在省第一批控制线)。其中,被评为一等奖者语、数、外三科高考成绩至少有一科不低于130分。
第七条 凡在高中阶段荣获相关表彰或奖励的学生也可申报新生奖学金。具体奖励等次如下:
1、获得全国信息技术大赛、科技创新大赛、新概念作文大赛、中学生学科联赛省级一等及上奖项及国家发明专利者,可申报一等新生奖学金;
2、获得全国信息技术大赛、科技创新大赛、新概念作文大赛和中学生学科联赛省级二等奖者,可申报二等新生奖学金;
3、获得全国信息技术大赛、科技创新大赛、新概念作文大赛和中学生学科联赛省级三等奖者及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并获得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发文表彰者,可申报三等新生奖学金。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新生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2、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奖励名单;
4、发文表彰。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应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后发放。获奖者入学后一年内退学者须退还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发放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