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地址:牡丹江市文化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二批本科院校。
第三条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五条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处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专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三)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投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九条体检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考生专业测试等级达到所在省的本科合格标准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根据专业志愿级差4,3,2,1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如考生所在省有特殊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使用校考专业成绩,没有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使用统考专业成绩;按专业课成绩,采用专业级差的录取原则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级差为1分。
第十六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采用专业级差的录取原则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级差为1分。
第十七条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英语专业(含带有专业方向的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旅游管理、汉语言、对外汉语、教育技术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及专业方向外语教学只设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一十九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学院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贷款(4)优秀学生奖学金;(5)专业奖学金;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可以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外机构资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157012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65120586512198
学校网址:http://zsjy.mdjnu.com
电子邮箱:zsjy@mail.mdjnu.com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