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托培养2021年合同样本
委托联合培养定向就业本科生合同书
甲方:黑龙江龙煤(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黑龙江科技大学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所学专业: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推进煤城转型发展要求,贯彻省教育厅《助推煤城转型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发函[2019]135号)的文件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实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培养所需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对象。甲、乙、丙三方在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须为参加全国高考统一考试,达到本科录取标准和条件,在明确本合同内容并同意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后,被乙方录取的考生。
第二条 培养期为2021年 月至2025年 月,为期四年。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丙方实施校企联合培养。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甲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如下:
1. 甲方承担丙方的培养费5000元/年(其中学费为4000元/年,住宿费为1000元/年),并于每年 月 日前存入乙方账户。
2. 甲方在丙方毕业后(取得乙方颁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负责在本企业为丙方提供相关岗位就业。
3. 甲方全程参与丙方的培养,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和培养体系的构建,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兼职任教,开展专题讲座,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设计等。同时,甲方为丙方在企业一线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并安排优秀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给予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丙方提升专业能力。
4. 甲方设立龙煤奖助学金,鼓励丙方刻苦学习,激励丙方提升专业能力。当丙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时,帮助其完成学业。
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年/生,覆盖同年级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1500元/年/生,覆盖同年级学生人数的6%;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覆盖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
助学金:500元/年/生,覆盖全体学生。
根据招生人数,甲方将奖助学金在每年 月 日前存入乙方账户。甲乙双方在年度末依据相应的奖助学金发放办法为学生发放。
5.甲方有权指导监督乙方对丙方的培养工作,有权了解丙方在校培养期间的学习及日常表现等信息。同时,甲方在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3、5款约定的责任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乙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为:
1. 乙方按甲方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配备师资力量,为丙方培养提供教育资源。
2. 乙方在丙方培养过程中,注重品德塑造,强化能力培养,内化“我是龙煤人”理念,打造“素质高、肯吃苦,技术精、能力强,能扎根、爱龙煤”的人才培养特色。
3. 乙方为丙方培养配备业务精、能力强的管理干部和优秀的双师型教师,并为甲方到乙方参与丙方培养(如授课)的人员提供便利和支持。
4. 乙方为丙方培养集中安排相对独立的教学和生活场所。
5. 乙方在丙方培养过程中,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并依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丙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
1. 丙方在校期间,除享有甲方提供的奖助学金等待遇之外,在乙方同时享受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相同的奖助学金、评优评奖等待遇。
2. 丙方在校期间自觉遵守乙方(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
3. 丙方未经甲方允许,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转学。
4. 丙方经甲方允许,在校期间可以考取研究生,甲方给予相应资助,双方协议另行约定。
5. 丙方毕业后依约到甲方就业,首次劳动服务合同期为八年,期间享受甲方规定的岗位待遇。
6. 丙方遵守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三方约定,并承担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7. 丙方在履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均明晰、认同、接受下列约定:
1. 本合同的签订,仅为约定各方委托培养定向就业的相关事项。
2. 丙方在乙方(学校)就读期间,不因本合同与甲方构成任何形式或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隶属关系。
3. 如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由侵权人对丙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对丙方无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4. 如丙方对他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和乙方对受害方不负任何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在丙方毕业后,按约安排丙方工作。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超过半年以上未安排丙方就业,则甲方按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给丙方生活费用,同时本合同解除。在解除时,甲方在丙方培养期间为其所支付的培养费无须返还,丙方也无须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未经三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约定培养期内单方废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付齐丙方四年的全部培养费,同时甲方还需向丙方支付应付四年全部培养费1倍的赔偿金,以弥补丙方因承担第六条第3款而在发展上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本合同方可解除。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责任,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应向甲方退还为丙方支付的培养费。
第十条 丙方违约责任:
1. 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毕业时,超出四年培养期之外的费用全部由丙方自理,同时丙方仍需履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时,丙方须承担本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2.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或第5款或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学时,丙方除了退还甲方为丙方已经支付的培养费之外,还需按已经支付培养费总额的1倍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以弥补甲方因丙方导致的甲方专业人才需求空缺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十一条 其它
1. 本合同约定的培养期为2021年 月至2025年 月,期间因省政府批复的培养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按省政府批复的费用标准执行。
2. 丙方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毕业或按约到甲方就业时,丙方的违约责任由三方协商。
3. 丙方毕业后,丙方的派遣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等,由乙方统一移交给甲方。
4. 因丙方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乙方应当保留丙方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本合同中止履行。如丙方退役后不能复学或复学后本合同届时已无履行必要时,本合同解除,丙方仅需退还甲方为其已交付的全部培养费,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5.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诉讼产生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 培养期间,丙方确认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在7日内通过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发生纠纷时,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邮寄法律文书,造成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各方已仔细阅读以上所列条款,确认无误后盖章签字。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