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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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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31-2938300,0931-2938301

官方网址:http://www.xbmu.edu.cn http://cms.xbmu.edu.cn/frontIndex.action?siteId=73

西北民族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4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2013年我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 1950年8月,195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08年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2009年开始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 博士研究生和获准设立“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1年3月教育部批准四川大学对口支援西北民族大学,学校将在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水平、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提升。2012年7月教育部批准,西北民族大学与美国犹他州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第四条 学校占地2880亩,分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学校现有教职工17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20余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50余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2人,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7人。学校现有56个民族的各类在校生25800余人。

  第五条 学校现有67个本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2个学科门类;有3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计算机应用技术;9个甘肃省重点学科:民族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畜牧学、兽医学、宗教学、民俗学、格萨尔学;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中国少数民族(藏、蒙古)语言文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社会学、汉语言专业;有1个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实验室;有4个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藏文信息技术实验室、生物工程与技术实验室、口腔医学综合实验室、电子材料实验室;有6个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中国民族信息技术研究院、格萨尔研究院、海外民族文献研究所、伊斯兰文化研究所、甘肃省动物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藏文典籍全文数字化研究所;有2个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中心、西北少数民族宗教研究中心;1个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北民族文献研究基地;1个甘肃省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兰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技术平台。

  第六条 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现有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博士学位授权专业;有民族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畜牧学、兽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等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有法律硕士、艺术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工程硕士等4个专业学位硕士点;有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挡等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相关科目(如外语、数学等)成绩达到最低要求,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在招生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120%以内,我校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是英语的考生。

  第十七条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专业在甘肃、青海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其他各省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绘画(中国画、油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在甘肃、青海、河北、湖南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其他各省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舞蹈学专业可招收有一定基础的普高毕业生和艺术中专毕业生,无身高限制;舞蹈表演专业考生必须是舞蹈中专毕业且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 视觉传达设计(唐卡)专业招收高考用汉语答卷、有英语成绩的非民考民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和考生成绩情况,对所有专业和专业方向设置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报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在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体育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工商管理(藏汉双语)、英语(蒙英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 招收用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三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1.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3.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旅游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4.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体检依据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艺术类考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要进行专业复查,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或专业受限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公共课学分学费和专业课学分学费组成。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 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6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8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5200元/ 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专业20000元/ 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寄录取通知书

  2.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三十五条 咨询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931-2938300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

  E-MAIL:zsb@xbmu.edu.cn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政编码:730030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