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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师办〔2017〕17号关于印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7-06-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085 收藏

  海师办〔2017〕17号

  关于印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 4月1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工作方案》(海师办〔2015〕43号)要求,学校从2016级学生开始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大类招生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保证工作方案顺利推进,有序开展专业分流工作,也为了满足少数学生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

  专业分流是面向实行按类培养学生开展的工作,学生在所属培养大类内选择,分流到某一具体专业,进入后续按专业培养阶段的学习。

  一、专业分流的基本原则

  (一)高考保底,择优分流。按照高考已录取专业或专业类优先的原则,学生对高考录取的专业或专业类有优先选择权,以确保高考的公平性。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尊重学生的意愿,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分流。

  (二)合理调控,高效利用。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和教学条件,学校对各专业分流人数实行控制;分流学生数少的专业予以预警,直至撤销;部分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设定分流准入的基本条件。

  (三)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对各培养大类学生进行专业导论的学习指导,让学生了解培养大类内各学科专业的现有基础和发展前景;学生从社会需求以及自身的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自主选择。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为保证专业分流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成立专门的专业分流纪检监察组,对专业分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由分流系统进行自主分流,分流结果及时公布。

  二、分流依据规则

  分流依据规则:学生第一学年修读课程的加权平均绩点。

  公式表达: ,注: 为第i门课程学分, 为第i门课程绩点, ,n为修读的课程门数。

  文字表述:加权平均绩点= 。

  说明:

  1.修读课程是指学生在第一学年已修读的所有课程(学科专业导论课程除外);

  2.在专业分流过程中,当加权平均绩点相同时,则按各大类提出的某门学科基础课程的学分绩点作为次要条件,进行择优分流。

  三、专业分流的对象

  专业分流的对象是指大学一年级实行按类培养的所有学生。学生在所属培养大类内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分流,主要涉及的培养类别有:地理生物化学类、数学物理信息类、教育学类、管理类、文史法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音乐与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由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工作,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以下学生不参与专业分流:

  1.按专业招生按专业培养的学生。涉及的专业(方向):广播电视编导、日语、音乐学、美术学(书法教育方向)、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2.定向培养的学生。主要指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项目招收的学生。

  3.转学、复学、留级等已确定专业的学生。

  四、专业分流计划的确定

  专业分流计划为学校核定的当年各专业可分流的学生控制数,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与各大类培养学院共同制定。

  (一)提出专业分流计划。各大类培养学院根据所属各专业的人才需求、招生计划以及师资、设备等教学条件,结合近三年的专业学生数,提出本学院分流专业的计划人数。

  (二)编制专业分流计划。在各学院提交的计划数的基础上,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各专业师资、设备等教学条件,结合专业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考研率、就业率等)情况,根据学生在专业分流系统预报志愿的统计数据,编制各专业分流计划。专业分流计划经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执行。

  五、专业分流的组织程序

  (一)解读政策。第二学期第8周前,学校发布专业分流的实施细则,相关学院对学生进行专业分流政策解读。

  (二)预填报分流专业。第二学期第10—12周,学生在所属培养大类内选择专业,并在指定的专业分流系统中预填报专业分流志愿。

  (三)正式填报分流专业。第二学期第19周,学生登陆专业分流系统,根据个人学业成绩排名,确定专业分流志愿。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以专业分流系统中最后一次修改确定并成功提交的信息为准。

  (四)分流名单。第二学期第20周,专业分流系统根据分流计划、学生专业志愿及第一学年学业平均绩点排序,按照志愿优先、择优分流的原则自动生成各专业分流名单。

  (五)公布结果。第二学期放假前,大类招生培养改革领导小组对分流结果进行审核后对外公布分流名单。

  学校教务处、后勤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学院根据分流结果,及时做好后续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专业分流的相关说明

  (一)对于分流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专业,学校予以预警,并逐年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二)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在分流系统填报专业分流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分流,学校则根据该生高考录取的专业或类中的任一专业安排就读。

  (三)因休学而未分流学生可参加下一年级专业分流。

  (四)分流工作结束后,若学生再提出转专业申请,则按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工作

  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工作在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面向未参与专业分流的按专业招生按专业培养的学生,以及少数有特殊兴趣和学习特长的学生,或者身体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根据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人数,组织学生跨培养大类转专业。

  一、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条件

  1.具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资格的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

  2.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在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生个人申请转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3.对拟转入的某个专业有一定的特长、有特殊的兴趣爱好。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跨培养大类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中高职升本者;

  4.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应作休学、退学处理者;

  6.定向培养的学生;

  7.转学、复学、留级等已确定专业的学生。

  二、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组织程序

  (一)提交申请。第二学期末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符合跨培养大类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将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资格预审。第三学期第1周,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培养大类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将通过预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三)资格审查。第三学期第2周,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测试。专业基本能力测试由转入学院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面试笔试不限)。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拟转入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作出审查意见报送教务处。

  (四)公布名单。第三学期第3周,教务处根据转出、转入专业学院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在校园网公布。

  (五)办理手续。第三学期第4周,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在办理跨培养大类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相关说明

  (一)已参与专业分流的学生,不能再转到原培养大类的其他专业。

  (二)未参与专业分流的专业,其转出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已参与专业分流的专业,其转出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三)当转入专业人数超过专业可容纳人数时,则按学生第一学年公共课学业绩点和学生个人的兴趣特长,进行择优选择。

  (四)原则上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普通类专业。

  (五)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跟随同年级学习或安排到低一年级学习,由学院根据专业后续学习要求和学生现有学习基础来决定。

  (六)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学生要及时补修转入专业前期未修读的课程。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八)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九)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弹性学制暂行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或由大类招生培养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海师办〔201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