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院校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我省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按照规定比例提前分配省属高校,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批复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