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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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
邮政编码:528436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各批次对应招生专业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尊重考生志愿为第一原则,并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报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4500元/生/年—8000元/生/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住宿费:500元/生/年—13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根据《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2. 根据《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 根据《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4. 我院设置多个勤工助学岗位,给予勤工助学学生300元/月(每月40个工时)的劳动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办
联系人:阮老师
监督电话:0760-88291869
传真: 760-88291182
电子邮箱: jjb@zstp.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0-88299899 88291862 88291851
传真:0760-85592875
电子邮箱: 88299899@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stp.cn
招生网址:http://www.zstpzb.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3月17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