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政策 -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9〕5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按照各系的在校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参照本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学年学期初,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七条 每学年由学生工作处向各系部发布名额及通知,由各系部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向各班级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学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审核。各系部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提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评审工作情况和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并完成评审,同时将拟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将评审情况形成报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系核实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本系其他符合条件者补充,并严格按照评审程序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更新受助学生名单。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休学、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况。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我校财务处会根据全校助学金汇总表按时将国家助学金通过打卡形式分春季和秋季两学期发放到学生卡中。
第十五条 对因为学生上报信息错误而导致学生助学金未到账的情况,各系需统计各班级未到账同学的正确信息,报学生处经过汇总后再报财务处进行补发。
第十六条 各系、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为方便同学和老师对我校助学金进行监督,我校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来跟踪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经发现,确认其违法乱纪行为后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