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25)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248号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黑龙江省首批省骨干高职院校之一,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前身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农业学校,坐落在中国最佳生态环境魅力城市佳木斯市市区,与美丽的水源山公园相毗邻。学院现占地面积42.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国有资产总额2.3亿元;学院下设农学院、动物科技学院、食品药品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合作学院、应用技术学院九个分院,现有38个高职专业。高职在校学生4000余人,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报考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考生需提前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报考上述专业考生面试条件如下:(1)五官端正、体型匀称、举止端庄;(2)建议身高: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女生:4050px——4300px,男生:4300px——4550px ;空中乘务专业女生:4050px——4350px,男生:4300px——4600px;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女生4000px——4350px,男生:4300px——4600px;(3)视力:双眼矫正视力(E形表)上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眼;(4)面部、颈部、手部等身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狐臭;(5)听力正常,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准确;(6)无精神病史或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传染病;(7)其他:无过往外国拒签史、无犯罪记录。
第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级差: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级差: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所报专业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四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执行标准以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学费5500—6000元/年,住宿费6人间为800元/年。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月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须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家庭证明)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九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248号)
邮政编码:154007
招生咨询电话: 0454-8304450、8317509
招生网址:http://www.hljnzy.net
微信公众号:hnzy1948
招生咨询邮箱:hnzysqf@126.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