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2007年招生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号)文件精神,为学院依法进行招生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最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通过。
第四条 学院概况
一、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二、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三、学校代码(国标):10061
天津农学院始建于1976年,是天津市唯一的高等农业院校。学院现有东、西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236579平方米;图书馆藏书57.53万册,1999年10月开通了中国学术期刊网开放式镜像站点,拥有中外文检索数据库32种。学院设有29个本科专业,18个高职专业,涵盖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6大学科门类。其中水产养殖学科为市级重点发展学科,作物遗传育种学科是天津市“十五”投资重点建设学科,在作物遗传育种、果树学、预防兽医学和水产养殖专业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教师队伍中硕士以上学历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2人,授衔专家2人。已经形成了一支学历、专业和职称结构较为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学院现有在校生10005人。自建院以来,共承接237项科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技术验收的科研成果有160项,其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59项。目前,学院正在按照已经制定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不懈地追求和努力,一所具有沿海都市型特色的高等农业大学正在崛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天津市教委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依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6年面向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人数和质量,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审核,在我院外省计划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并且没有分数级差要求,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政策加分考生,视报考我院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加分提档。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院相关专业一般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环境均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本科专业为1600~4000元/年·人,高职专业为5000~5500元/年·人。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适当降分录取。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允许在一学年内按照我院相关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调整所学专业或方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统一在西校区上课,一年后部分本科专业学生转到东校区上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农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
第二十五条 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理工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思农奖学金和新长城奖学金等。学院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同时设有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6年度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特别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校址,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邮编300384);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邮编300380)。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3799551、23792191。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达的录取名册为准,可登陆学院网站http://www.tjau.edu.cn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