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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4-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171 收藏

有关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

根据教育部及我省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统称为专项计划)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审核机制

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细化资格审核办法,严格资格审核程序,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县(市、区)要根据规定的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在当地招考委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由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分工负责、共同把关的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资格审核工作方案,确保专项计划资格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资格条件,完善审核办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办法和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考生户籍、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对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切实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关审核程序如下:

(一)我省拟报考专项计划考生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高考报名并进行相应类别专项计划申报。考生完成申报后,县(市、区)招考办按考生申报专项计划类别整理汇总,并对相关考生的高考报名信息进行审核。

(二)专项计划申报考生户籍条件审核程序:县(市、区)招考办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申报考生名单及申报材料送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将申报考生名单(电子版)逐级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利用全省公安户籍人口管理系统对相关考生的户籍信息进行查验,查验内容为:

1.国家专项计划申报考生:(1)考生本人是否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2)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是否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户籍。

2.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申报考生:(1)考生本人是否具有我省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2)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是否具有我省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户籍;(3)考生本人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是否农村;(4)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是否农村。

考生本人、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农村,是指其户籍地址所在的居(村)委会城乡分类代码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或其户籍地址所在的居(村)委会城乡分类代码为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且考生本人、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公安户籍人口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居民户籍城乡属性为农村。

查验内容还包括专项计划申报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信息。县(市、区)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考生户籍、学籍条件时可参考使用,对实际居住地信息与户籍地、实际就读地等信息不一致的应重点核查。

查验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公安部门自行在省公安厅及时下载查验结果,供当地公安部门审核考生户籍条件使用。县(市、区)公安部门根据全省公安户籍人口管理系统查验结果以及考生申报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对申报考生户籍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返县(市、区)招考办。

(三)专项计划申报考生学籍条件审核程序:县(市、区)招考办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申报考生名单、申报材料送考生所在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学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本校申请考生的学籍以及连续学籍年限、是否实际就读以及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初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考生的毕业学校、在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和是否实际就读以及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返县(市、区)招考办。

省公安厅对考生户籍信息进行查验后,省教育考试院赓即向县(市、区)招考办逐级下发考生户籍信息查验结果,由县(市、区)招考办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考生是否当地高中实际就读时可参考查验内容中的考生实际居住地信息进行审核。

(四)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合成本地户籍、学籍条件审核通过的申报考生数据后上报市(州)招考办。相关市(州)招考办每年4月底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

(五)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考生资格审核程序:每年3月底前,高校专项计划申报考生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后,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我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考生名单,并逐级分发至有关县(市、区)招考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招考办和考生所在中学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考考生进行资格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同时将相关考生名单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进行户籍信息查验,查验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公安部门自行在省公安厅及时下载查验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将查验结果经县(市、区)招考办送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供当地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户籍、学籍条件审核时使用。相关县(市、区)完成考生资格审核并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规定格式更正、补充考生相关信息后,将加注审核结果的考生名单(合格考生的审核状态为“通过”,不合格考生的审核状态为“不通过”)于每年4月底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全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考生名单后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每年5月底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后,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经高校审核合格的我省高校专项计划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我省将对专项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资格复核。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立即分市(州)下发当次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名单,各地应及时严格按条件对专项计划已录取考生资格进行认真复核,并在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投档前分批上报复核结果。

(七)普通高校招生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本科)和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参照执行。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我省所有通过专项计划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均须进行公示。公示考生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就读学校、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各地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公示,严防资格造假。要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本地本校考生信息,市、县两级招考办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中学要在校内和班级张榜公示。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门户网站(www.sceea.cn)上对我省通过专项计划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核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四、严格规范管理,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要遴选熟悉政策、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核工作;要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岗位责任制,要与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逐一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专项计划政策宣传和纪律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要认真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审核考生资格,对审核结果须安排专人进行复核,确保真实准确无误,并要有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同时加盖本单位公章;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坚决杜绝工作不细、把关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发生;要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还将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