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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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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 2018-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03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纪检、招生、教务、就业、学工、各系书记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参与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制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负责组织招生宣传;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六条学院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办专款专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帐目清楚,并接受校纪委、监审处的审计。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七条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当地)投档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校园网上公布。

(一)总原则:对所有投档考生,根据本人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至低择优录取;

(二)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三)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优先满足第一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对以优异成绩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给予一定奖励。

(四)体育类、艺术类实行文理兼收。

(五)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高招办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统一由招生办到省高招办领取和核发,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招生办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三)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统招录取新生。

(四)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有滥发录取通知书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省招办印发的《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省高招办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四)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

(六)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准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录取场所。

(八)录取人员须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中途不得随意换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录取,应向招生办请假。

第六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其它

第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一致;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内容的字迹一致;录取新生的分数是否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

(二)复查办法:由新生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复查内容,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卡片、作业本相对照。复查结果填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表》,并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校招生就业处。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已报到新生原则上不予退学。在入学三个月内,因资格复查不合格或个人原因(经济特别困难者除外)并有合理理由而退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报招生办

(二)招生办根据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三)办理退学手续前,先到院招生办领取《退学程序单》,新生按程序单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四)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

(五)退学中的有关费用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