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6-14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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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0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学院录取、国家注册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
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江西环境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国标代码:12934
第六条 办学地点:赣州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创办时间:1953年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教育结合技能本科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我国唯一以“环境工程”命名并独立办学、唯一以人居环境学科为特色的高等院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三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2007年学院计划招生人数:北京20、天津20、上海20、河北300、山西200、内蒙古150、黑龙江150、吉林200、辽宁200、山东400、河南400、浙江300、江苏300、安徽300、湖北300、湖南200、福建150、江西1000、广东150、广西200、海南50、四川300、重庆100、云南150、贵州200、陕西100、甘肃100、宁夏50、青海50、新疆50、西藏1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计划公示: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顺序:按照“志愿从前到后优先,分数从高到低优先”的原则执行,不设级差。
第十九条 投档比例:130%。
第二十条 外语要求:除“旅游日语”专业可录取日语考生外,其它专业均只能录取英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 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开班原则:我院部分分院实施“大类招生,分类毕业”的原则,原则上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六章 入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一般为特色类7000元/人·年、艺术类6000元/人·年、普通类5000元/人·年;住宿费800元/人·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了“奖、勤、助、补、免、贷”等多项助学措施,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帮扶经济困难的学生。确系家庭特困生,可凭县级贫困证明或低保证、残疾证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保证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0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学院录取、国家注册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
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江西环境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国标代码:12934
第六条 办学地点:赣州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创办时间:1953年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教育结合技能本科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我国唯一以“环境工程”命名并独立办学、唯一以人居环境学科为特色的高等院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三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2007年学院计划招生人数:北京20、天津20、上海20、河北300、山西200、内蒙古150、黑龙江150、吉林200、辽宁200、山东400、河南400、浙江300、江苏300、安徽300、湖北300、湖南200、福建150、江西1000、广东150、广西200、海南50、四川300、重庆100、云南150、贵州200、陕西100、甘肃100、宁夏50、青海50、新疆50、西藏1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计划公示: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顺序:按照“志愿从前到后优先,分数从高到低优先”的原则执行,不设级差。
第十九条 投档比例:130%。
第二十条 外语要求:除“旅游日语”专业可录取日语考生外,其它专业均只能录取英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 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开班原则:我院部分分院实施“大类招生,分类毕业”的原则,原则上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六章 入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一般为特色类7000元/人·年、艺术类6000元/人·年、普通类5000元/人·年;住宿费800元/人·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了“奖、勤、助、补、免、贷”等多项助学措施,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帮扶经济困难的学生。确系家庭特困生,可凭县级贫困证明或低保证、残疾证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